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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停车场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是
工作人员需要防护服、护目镜、耐酸碱手套、防酸碱鞋
车辆应安装紧急切断阀
最关键的具备条件应该是防烟火防雷电
按照法规定如下: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备: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2.车辆须安装以下设备:
(1)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GPS);
(2)车辆须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
(3)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车辆,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4)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2001)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2004)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
4.车辆必须为罐车、厢式车;
5.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配备行驶记录仪;
7.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车辆管理场所、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备、车辆检查维护的场地及设施;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真人百家家乐app,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8.油槽车、气槽车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重要求;其他包装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9.危险化学品在装卸、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防腐蚀器具,以及医疗急救用品;
10.车辆和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后的紧急灭火器材;
11.配备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环保用品、设备;
1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3.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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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三部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自2020年以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下称“三部门”)强化部门协作,持续推动行政、司法机关联结联动,连续共同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始终保持打击惩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2023年12月27日,三部门联合发布3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表明了三部门携手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取得的成效,同时对心存侥幸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震慑。
下一步,三部门将继续推动行政、司法机关联结联动,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严厉打击重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消除违法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合力守护贵州省的优良生态环境。
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曹某超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脱模油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超,男,系花溪区孟关乡改貌村松山坡脱模油加工点负责人。
2020年9月真人百家家乐app,被告人曹某超租用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貌村八组松山坡空地进行脱模油加工,将收集的废机油加工成脱模油后再加水混合出售。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油水混合物等通过管道排放至未作防渗处理的雨水边沟,严重污染环境。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认定:该雨水边沟所在的自然沟渠为渗井、渗坑。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被告人曹某超生产加工脱模油现场提取的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系石油烃类物质,污染受体是土壤,受污染区域面积31.2㎡,受污染土壤共计13.28m³,该区域土壤受到环境损害系由该加工点非法排污造成的,造成包括污染处置费、土壤处置费等经济损失19.176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11月30日,贵阳市花溪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关于孟关乡改貌村松山坡脱模油加工点的线索通报后,立即启动联合调查机制,在孟关乡人民政府的协调下,联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对本案进行了调查,经查,现场可见两个贮存油罐,单个油罐容量约18吨左右,贮存油罐前端搭建有简易工棚,并进行简易地面硬化。油罐内贮存的油类感观为脱模油。油罐后端有疑似含油废水排放至外环境。花溪区监测站现场对疑似含油废水进行采样,以进行监测分析及送检。现场简易工棚边有两个废机油收集桶露天堆放,少量废机油格装在塑料桶内露天堆放。简易工棚内有一个小池子,产生的含油废水经小池子进行简易油水分离后通过一根白色管道排放至油罐尾部的雨水边沟,沟内未见防渗措施,可见黑色油状物质顺自然沟渠渗漏流淌,流淌距离大约8米。现场未见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现场也无法提供环评审批手续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资质材料。2020年12月4日,《监测报告》(花环监(水)字〔2020〕)表明,所送样品编号HX(水)经监测为石油类。2020年12月1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曹某超的涉案危险废物(废机油及其加工品脱模油等相关设施和物品)实施查封(扣押)。2021年1月4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检材()属于危险废物。
2021年1月2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花溪分局和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联名向花溪区人民政府行文《关于申请解决应急处置经费的报告》,申请拨付应急处置经费30万元,以对现场存留的油水混合物、含油废物、储油罐、含油泥土等进行应急处置,实行异地查封扣押,待案件查处完毕后将进行无害化处置(无害化处置于2022年4月27日完成),并对受污染的场地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经贵州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见黔检技司鉴中心[2021]环损鉴字第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本案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烃类物质,污染受体为土壤,受污染区域面积为31.2㎡,受污染土壤共计13.28m³,该区域土壤受到的环境损害系由该加工点非法排污造成,该起环境污染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后折合人民币共计19.176万元。2021年2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案以污染环境罪将本案移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
2021年4月15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结果与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情况一致。于2021年12月9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本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4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又以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性质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曹某超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2年3月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超已缴纳环境处置费用10万元,并承诺剩余的9.176万元于2022年9月7日前付清,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曹某超的赔偿行为予以认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和解处理。2022年5月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曹某超未上诉。
【典型意义】
1.积极发挥行刑衔接作用。从通报案件线索、现场联合调查、现场值班守候、联名向本区政府行文申请拨付经费、案件交接,乡镇、公安、生态环境多部门通力合作,有效联动,保证了案件办理顺利进行。同时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法律机制,使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害,达到了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固定和留存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实行查封(扣押)后,聘请第三方对清理现场存留的油水混合物、含油废物、储油罐、含油泥土等进行应急处置,实行异地管控。
3.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能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及时修复,为保护环境,消除不良影响,申请拨款先垫资并聘请第三方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事后对被告人进行追偿。
二、贵州遵义市播州区非法倾倒废矿物油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废矿物油 非法倾倒 应急处置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贵州万某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贵州新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人肖某李,系贵州万某环保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周某武,系运输车辆所有人。
被告人鄔某兵,系运输车辆驾驶员。
2021年10月19日,新某环保公司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万某环保公司处置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一处废旧冶炼场地的废矿物油,万某环保公司、肖某李随后转委托给无从业资质的周某武,周某武安排同样无从业资质的邬某兵驾驶非专门车辆从事转运活动。邬某兵驾车途中经征得周某武同意,将废矿物油约29吨偷排入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芦岩村路边无监控设备的排水沟渠,致危险废物顺沟流入遵义市水泊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重环境污染,造成各类损失373.28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1年10月19日凌晨,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芦岩村倾倒工业废水,废水顺着排水水沟渠流入遵义市饮用水源水泊渡水库内,污水流经水域发现死鱼死虾,当地共青、金竹两个村民组饮水和农田灌溉受到影响。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立即着手调查,发现倾倒废水来源于遵义市某矿业公司原生产场地内遗留废水(经鉴定属于含石油类和含镍类有毒性危险废物,法院审理判定为含石油类废矿物油),且非法倾倒废水达29吨,达到“三吨以上”立案追诉标准,相关公司及人员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当日会同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立案侦查。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和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业务骨干联合开展调查,侦查人员迅速前往危废来源地播州区乐山镇樱桃井村遵义市汇川区沈宏矿业有限公司原冶炼项目场地,危废倾倒地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芦岩村和下游遵义市饮用水源水泊渡水库开展取证,对涉案废水进行溯源核实。经专业机构评估,违法倾倒产生应急处置直接经济损失297.8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价值75.44万元,总计373.28万元。2021年11月24日,经过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联合对该案进行执法侦察,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贵州新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杨某和股东谢某、贵州万某环保有限公司法人肖某李、肇事驾驶员邬某兵、肇事车辆车主周某武5人正式批捕。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贵州万某环保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李、周某武、邬某兵犯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7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指定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播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2年4至7月,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李、周某武、邬某兵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到四年不等,对肖某李、周某武、邬某兵并处罚金分别8万元,5万元,5万元,同时对肖某李实施从业禁止处罚5年。判处被告单位贵州万某环保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0万元。判令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被告新某环保公司、万某环保公司、周某武、邬某兵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22.6万余元。
【典型意义】
1.研判精准,行动迅速,协同整治,抢抓破案关键期。被告人夜间实施废水倾倒,增加了污染发现、溯源核实、有效应急处置的难度。幸在水源保护区库管人员环保意识强,巡查发现异常快速报告。生态环保部门第一时间联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以平时掌握的基础情况为切入点,对倾倒地点及现场水质特征精准判断,一个小时内迅速锁定了倾倒废水的来源,抢得应急处置和破案关键时间,有效防范了证据灭失和污染扩大的风险。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问询调查、侦查缉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查办过程中,充分运用调查提取的客观性证据,快速锁定各环节犯罪嫌疑人,准确打击犯罪。同时,不遗漏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治理同步跟进,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
2.创新审判模式。本案在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率先探索构建“检察机关公诉同步支持起诉+行政机关起诉+人民法院裁判”全新审判模式,国家机关各司其职、监督制约,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常治长效。将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步审理、同步评价、同步定责,充分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特有的价值功能得到及时发挥;用足用好用刑事处罚手段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措施,让责任人罪当其罚,让受损生态及时修复,让最严厉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长出利齿”,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贵州省遵义市某环保科技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关键词】
监测数据 弄虚作假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牛,系某环保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运维某垃圾填埋场自行监测设备。
被告人李某龙,系某环保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运维某垃圾填埋场自行监测设备。
被告人周某荣,系某环保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运维某垃圾填埋场自行监测设备。
根据遵义市监测监控中心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运行的某垃圾填埋场2020年1月9日至5月12日累计排水量为206.47吨,但经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认,该垃圾填埋场两套应急处理设施2020年1至4月共计处理渗滤液11838吨,该公司大量渗滤液涉嫌未处理达标绕开巴歇尔槽(法定排污口)违法排放,同时引入山泉自来水流入槽内,逃避自动在线监控监管。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5月,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运行的某垃圾填埋场(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垃圾填埋场在巴歇尔槽接口前违法加装活节,将本应通过巴歇尔槽排放的渗滤液直接排入外环境,同时引入山泉自来水流入槽内,以制造流量和水质合格假象。
针对该公司渗滤液违法排放,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将案件移送凤冈县公安局,依法追究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此外,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该案生态损害赔偿程序,邀请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法律顾问等多家单位参与磋商,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自愿采取异地实施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公益项目的替代方式,承担本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凤冈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日对遵义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经凤冈县公安局侦查,陈某牛、李某龙、周某荣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9月29日凤冈县公安局将陈某牛、李某龙、周某荣三人移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指控陈某牛、李某龙、周某荣三人污染环境罪。2021年3月30日,凤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荣作为被告单位前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龙作为被告单位后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牛作为直接管理人员,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职业和经营活动。一审宣判后,周某荣、李某龙、陈某牛三人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该案综合采用刑事处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多种方式,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的规定,严厉打击和惩罚违法排污恣意损害环境的行为,让环境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对其他排污主体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该案违法行为较为隐蔽,为克服证据收集难、违法事实锁定难的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运用在线监控数据、主管部门水量核定付费依据、水质监测报告、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报告、现场视频文字资料等多方面证据,有效锁定了环境违法事实,准确界定和支撑了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采取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环境损害进行“定损”,有力推动了该案刑事处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经过诉讼,本案三项法律责任追究均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3.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赔偿权利人邀请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法律顾问等全程参与,既有利于有效充分沟通,全方位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又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确保了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4.鉴于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因时间原因已自然恢复,且赔偿义务人同时承担刑事处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多重法律责任,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该案灵活采取异地实施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公益项目的替代方式,统筹考虑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推动和落实异地修复,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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